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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过程中跟投机制设计要点

发布时间:2023-08-02 09:14:00 人次浏览

国企混改过程中跟投机制设计要点

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和持续深化对国企改革的部署力度和强度,混合所有制改革已成为时下热点,除了从股权侧切入进行引资引智外,也逐步重视通过体制进行机制创新,有效激发企业活力。越来越多企业意识到本轮体制机制的改革重心,归根结底在于企业人的问题,即如何体现并充分发挥核心骨干层的价值。企业市场化改革能充分调动员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推动员工和企业发展深度绑定,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抓住改革的关键和主动权。

在此大背景下,许多国企在混改及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积极探索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资质的激励机制,参照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相应设计。过程中,员工跟投机制作为国家鼓励实施的一种较为新颖的激励约束模式,越来越受到广大国企的支持和欢迎,成为国企探索中长期激励实现形式的一种有益补充和重要实践。

一、跟投机制的发展

1. 跟投机制在房地产领域得到充分应用

项目跟投,是指在新项目和业务开展过程中,引入核心高管及骨干员工共同投资到具体项目或主体,与企业共同分享收益的同时共担项目风险,本质上是一种激励约束并重的投资机制。

跟投最早实施主要在基金投资领域,但在房地产领域得到推广应用。2014 年,某著名房企首次提出“事业合伙人”制度,试水项目跟投机制,并历经三次迭代成熟,为企业发展带来极大助力,推动项目跟投为越来越多房企所接受。从千亿销售的巨无霸到新兴的中小型房企,均将项目跟投机制纳入项目开发中实施,其中包括许多大型国有房开集团,如某央企地产板块、某上市国企地产集团等,项目跟投俨然成为地产行业的“机制标配”。

2. 相关改革政策释放积极信号

跟投作为市场化经济发展进程中已被验证有效的重要机制之 一,自 2019 年开始,逐步在国家级别的重要国企改革政策文件中得到体现。《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国资产权 20199 号,下简称 9 号文)作为标志国资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的关键文件,首次明确提出“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类企业的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并授权企业董事会审批跟投事项,国资委只履行备案程序,这一表述释放出国家对国企进一步探索跟投的支持和鼓励态度。而在紧接其后的《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国资产权〔2019653 号,下简称 653 号文)政策中, 亦指出要“鼓励混合所有制企业 ...... 探索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虚拟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 系统提升正向激励的综合效果”。通过向已实施跟投制度的部分国企了解,历经巡视巡察和审计监督的检验,企业实施跟投,无发生违背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情况,验证国企实施跟投,符合政策要求及改革导向。

基于对政策的分析理解和与广大国企的交流,我们认为在未来国企改革过程中,对于国企实施跟投将有更明确的要求和更积极鼓励的态度,考虑到跟投并非是面向所有类型企业的普适性机制,且更接近于企业内部机制优化的范畴,预计国资监管层面不会出台较细化的实施指引,从而达到给予企业更广阔的宽容度和空间,鼓励企业按照“法无禁止则可为”原则,更规范科学地设计符合自身实际的灵活跟投机制。


3. 国企探索实施力度加大

在政策倡导和鼓励下,不同领域、不同规模体量的国企陆续起步开展跟投探索,呈现出集团重视、百花齐放、案例丰富等特点 :

典型成功案例:某央企下属控股科技型上市公司作为先行先试代表,早在2015年就提出员工跟投计划,并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实施。五年来在6家新设创新业务子公司采用,其积极探索跟投的尝试获国资委认可,多次推荐该企业介绍其跟投经验并倡导国企学习。

得到两类公司等集团类国企重视:各地国企集团特别是两类公司多将跟投作为激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1+N自上而下的形式,形成涵盖全集团及下属子版块的跟投制度及指引,确保子企业实施合法合规。

在行业上实现多领域延伸:近两年来,实施跟投带来的企业发展红利,也让跟投机制进入了更多行业领域国企的视野。目前,除已经广泛覆盖房地产领域外,跟投机制已经在国资控股的基金投资、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等金控领域、乃至新能源、电动汽车等新兴产业项目上出现应用实例。

在实施模式上更加灵活: 跟投的资产性质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股权类跟投,还包括债权、收益权或增值权跟投等更灵活实现形式,跟投对象也不只是针对房地产项目等销售型业务,还包括对新设运营主体等持有型业务或资产的跟投。


二、国企跟投机制的特点和优势

员工跟投机制作为国企股权类激励的一种有效实践探索,基于广大先行企业的经验总结,具有如下的鲜明特点及优势:

 1. 实施跟投的范围,聚焦新模式和新增量

跟投机制并无对国企实施提出明确限制,在企业实践上,目前看两类公司下属市场化程度高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政策明确鼓励的创投类、创投管理类企业实施较多。在具体范围选择上,更鼓励国企在基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增量业务上开展。这些领域相对不确定性高,风险与收益并存,亟需通过跟投发挥员工价值作用,降低风险,提高收益确定性。

2. 参与员工范围更广,参与比例更高

核心骨干员工可实现“上持下”:跟投更强调的是要充分纳入参与决策及对项目实施起关键作用的核心团队成员,且实施项目主体多为新设公司,因此原企业或集团层面高管、科研领军人物等关键人员均应纳入跟投范围。“上持下”不可避免,因此员工持股政策中的禁止“上持下”规定并不适用,国企领导干部参与跟投,也不受干部经商办企业禁止条款的限制。

● 普通员工可自愿参与:考虑跟投未来收益不确定性和风险等因素,对员工自愿参与跟投企业往往持支持和鼓励态度,实践中也多会开放一定的比例空间。

● 实施比例灵活 :跟投纳入的员工范围更广,在保证国资处于控股的基础上,整体跟投比例可根据项目体量,员工意愿等灵活设置,如上文提到的国有科技型上市公司在子企业实践中跟投比例设置为40%。

3. 有明确的周期性和退出机制

员工跟投不同于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有长期持有的特点,员工跟投需基于项目及运作周期,设定明确的退出机制。对于周期性、项目制明显的项目,一般跟投主体在项目结束时随领投主体“同时间、同条件、同比例”退出,如房地产项目、基金投资项目等;非项目制的跟投项目,一般会共同约定一个3至5年左右的合理退出周期,退出约定条件及股东回购条款可与实现业绩标准、实现上市等。

4. 跟投主体仅享有收益权,不具决策权

基于跟投主体作为投资主体的特征,跟投主体虽然在项目公司中占有一定股权比例或投资份额,但一般不参与新项目或新投公司的公司治理;不介入重大事项决策及经营管理,仅享有投资收益权。此处值得关注的是,参与跟投的核心骨干,仍可在项目公司经理层或公司治理主体层面担任关键职务,发挥决策作用,其个人履职行权与跟投主体不具备决策权并不冲突


三、国企实施跟投需注意的关键问题

虽然国企跟投机制具有政策鼓励,实施灵活等优势,但考虑当前跟投更多依托企业自主设计及实践为主的模式,仍需在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合理性及规范性因素,避免企业后续因跟投不当导致国资权益受损,影响机制实施成效。

1. 加强向上的汇报沟通
企业在设计跟投机制之初,应加强与上级主管国资监管机构及集团领导层面的汇报沟通,传递行业发展趋势及推行跟投机制的重要意义,分享业内跟投促进企业发展的成功案例,阐述自身实施跟投必要性,以便获得集团领导和国资监管部门的充分理解和支持,推动后续决策审批顺利通过。

2. 遵循市场化原则,梳理选择实施项目类型
国企对于跟投项目的选择,要结合跟投机制特点,按照市场化原则做好科学区分。

● 避免跟投非市场化项目:如公益性和承担特殊任务的项目、政府及国资的政策性、指令性投资等。

● 避免跟投收益确定性强的项目:对于企业已具备成熟运作经验、商业模式清晰,收益较为稳定,计划长期持有等项目,原则上不应纳入跟投。

对于销售和持有混合型项目,建议实施前征得国资支持

● 要确保以增量形式进入:严禁通过存量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跟投,员工应真实出资,不依赖国企及其他项目投资者提供担保、贷款、融资等支持。

3. 合理设计跟投载体及跟投形式

虽然跟投具有天然“上持下”特点,但考虑各地国资对跟投机制的接受度和开放力度不同等因素,在跟投载体考虑上,仍需做好载体架构及跟投模式的合理选择。如采用基金架构或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模式,如配合由国资主体担任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通过债权、股权收益权转让等灵活模式进入等,避免员工跟投直接体现为企业股权。也同步实现员工跟投平台不享有企业决策权的问题。

4. 做好员工宣传引导

在跟投实施前同步做好跟投宣传贯彻工作,通过制作指导手册、开展培训宣传贯彻、组织沟通等方式,介绍项目前景,申明跟投激励约束并重的特点,实现信息透明,推动员工站在投资股东的角度看待跟投,激发员工通过跟投实现自身价值,积极投身项目干事创业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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