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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皖维高新——市场化改革的新步伐

发布时间:2023-02-25 11:05:00 人次浏览

如何建立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皖维高新——市场化改革的新步伐

麦可睿视野:自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以来,便提出了鼓励商业一类国有企业以价值创造为导向,聚焦关键岗位核心人才,建立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高新”)善于统筹推进、敢于试点先行,在市场化改革的道路上迈出了新的步伐。



皖维高新成立于1997年,是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更是安徽省重要的化工、化纤、新材料联合制造企业。2020年4月,皖维高新被列入国务院国资委“科改示范企业”专项行动。2022年11月,皖维高新按照《“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国企改办发〔2021〕1号)编制印发了《皖维高新超额利润分享方案(2022-2024年度)》,开始实施超额利润分享。

01  实施条件具备

皖维高新属于科技型商业一类企业,制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并且,2021年度已实现利润和年初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同时,作为上市公司,皖维高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完善。

此外,皖维高新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近三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因此,完全具备实施超额利润分享的条件。

02  激励对象确定

从分配原则来看,皖维高新此次方案制定遵循三大基本原则:

一是超额利润分享范围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二是超额利润内部分配遵循“岗位关联、绩效挂钩”的原则;

三是公司高管人员合计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分享比例不超过超额利润分享额的30%。

选定的激励对象则为与皖维高新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重要影响的管理、技术、营销、业务等核心骨干人才,且一般每一期激励人数不超过公司在岗职工总人数的30%。

另外,皖维高新还明确了一些禁止条例。例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得参与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参与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激励对象,不得在同期对同一对象开展岗位分红等现金类中长期激励机制。


03 目标利润确定

皖维高新根据多维度,从行业主营业务相似的上市公司中选取对标企业,包括同行业恒逸石化、神马股份、苏州龙杰、新凤鸣、华西股份、荣盛石化等12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行业对标企业,进行比较如下:

资料来源:皖维高新超额利润分享方案(2022-2024年度)
在年度目标利润确定和调整原则方面,皖维高新选取净利润作为未来三年目标利润值指标,设定的年度目标利润原则上不低于企业的利润考核目标、按照公司上一年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公司近三年平均利润以及按照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四项的高者。
经计算,皖维高新取以下四项最高值净利润124,300万元作为皖维高新年度目标净利润:
资料来源:皖维高新2022年度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 

04 超额利润分享

皖维高新此次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不超过公司当年超额利润的30%,即:

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年度实现净利润-年度目标净利润值)*30%。

在延递支付方面,皖维高新的超额利润分享额在工资总额中列支,提取后开设专户进行统一管理,一般采用递延方式予以兑现,分三年兑现完毕。第一年兑现比例5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


05 约束以及退出

皖维高新明确规定了退出条件以及终止实施的几大情况。

从退出条件来看,皖维高新规定在方案实施期间,激励对象因调动、退休、工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其在岗位任职时间比例(年度任职日/年度总工作日)兑现。以前年度未兑现部分,可按递延支付相关安排予以支付。

另外,当激励对象出现个人年度综合考核不称职、违反企业管理制度受到重大处分、违纪违法行为、个人离职或被解聘、接触劳动合同、以及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者不得继续参加超额利润分享兑现,以前年度递延支付部分,不再支付。

从终止实施情况来看,主要包括出现当年重大亏损、重大事故或违纪违规等方面时应终止实施此次方案。

总的来说,建立超额利润分享机制,一方面是加快推进国企改革的需要。可以充分激励核心技术和骨干人才的创新创造动能,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另一方面,也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可以在充分调动人员积极性的同时,积极推动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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