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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内控体系建设,助国企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3-06-26 09:55:00 人次浏览

强化内控体系建设,助国企高质量发展

前   言

日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监督【2023】8号,以下简称“8号文”或“通知”),并要求各中央企业结合实际细化本通知重点任务,制定分工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路径和责任主体,研究制定2023—2025年内控体系监督评价工作规划作为2022年度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工作报告附件在2023年4月30日前报送国资委。

按照通知要求,央企应明确2023年内控工作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内部制度体系标准化建设、重大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强化内控体系刚性约束、境外单位内控体系建设、内控体系有效性监督评价等方面重点任务、工作举措等。

本文结合8号文要求,讨论央企2023年内控工作目标及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主要工作任务安排及工作成果、其中需特别关注的事项、以及价值导向前提下内控工作做出亮点的思路等,以期对央企的内控工作安排有所启发。



一、2023内控体系建设及监督工作目标

1.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内控管理体制机制,着力解决领导责任不清晰、履职方式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建立健全领导有力、权责清晰、运转有效的内控管理体制机制。具体包括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运行机制、落实董事会对内控体系的监管责任、以及充分发挥内控职能部门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落实的作用等三个方面,从而切实提升内控体系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


2. 健全完善内控制度体系,解决内控制度缺失、操作性不强,以及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等突出问题。内控制度体系要做到“可执行、可监督、可问责”。这包括有效弥补制度前后不衔接、上下不配套、标准不明确、覆盖不全面、责任不清晰等缺陷;堵塞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度漏洞;填补新领域新业态内控制度空白等。


3. 通过专项整治整改缺陷,增强内控体系刚性约束。在落实专项行动排查发现的问题缺陷整改落实的基础上,将内控要求嵌入各类业务信息系统,并探索利用技术手段实现经营管理决策和执行全程控制、自动预警、跟踪评价等在线监管功能,推动内控体系由“人防人控”向“技防技控”转变。于此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及内控工作不力的一定要严肃追责问责。


4. 加强风险防控,促进提升重大风险防控能力,扎实做好重大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具体包括做好2023年重大风险评估及上报工作;持续做好季度重大风险检测预警工作,并编制季度重大风险检测报告,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国资委;按照规定时限和应报送情形,报告及处置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对存在迟报、漏报等报告不及时问题的,进行督促提示、通报约谈或追责问责。


5. 持续加强境外内控体系建设,压实境外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责任,全面提高境外风险防控能力对境外单位持续健全内控制度体系,不断优化完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进一步增强境外内控体系刚性约束。加大境外单位内控体系有效性监督评价力度,促进提升境外单位依法合规经营水平。在明确境外单位重大风险防控责任的基础上持续完善境外单位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报情形、报告时限及应对处置等工作机制,及时报告境外资产重大损失风险、重大舆情风险、被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机构制裁或调查风险等事项,切实提升境外重大风险应对处置能力。


6. 加强质量控制,切实提升内控监督评价质效一方面要提升子企业年度内控自评价质量,防止自评价走过场。另一方面也要规范开展集团监督评价,对重大变化及重大或高风险业务每年必评。


为完成通知要求的工作目标,央企应明确以上工作目标及应解决的重点问题基础上结合实际细化本通知重点任务,制定分工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路径和责任主体,确保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二、通知中需要别关注及确保落实关键

1、新领域新业态内控建设和监督评价要强化

8号文中完善内控制度体系提出“加强新并入企业、新型商业模式、新兴业务领域的制度建设”,监督评价部分提出“对新并入企业、新型商业模式、新兴业务领域要每年必评”,通知将新并入企业纳入内控制度体系建设和监督评价范围,由此可见,国资委加强对新并入企业的内控体系建设和监督评价。

针对此要求我们建议:

(1)集团公司应梳理所属子企业的并入和成立时间,以及定义新型商业模式和新兴业务领域,合理的制定自评价和监督评价的范围;

(2)按照8号文要求,对子企业内控制度体系建设提供指导,并加强对此类的内控评价,检查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 内控自评“走过场”的子企业,要与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和薪酬挂钩,并进行严肃问责

8号文中首次提出要求内控自评质量差的子企业,内控自评质量与企业领导人业绩考核和薪酬挂钩的要求,防止企业自评“走过场”、流于形式。

对内控自评质量提升和考核方面,我们建议:

(1)建立起内控自评质量考核及问责的机制和制度;

(2)明确对子企业质量考核的标准和检查表,包括不限于底稿填报完整性、样本选取的合理性、缺陷发现问题数量和质量、整改措施完备性、整改及时性等方面;

(3)明确对子企业自评质量检查的形式和流程等,包括检查人员及其职责、检查频率、检查时间等。


3.重大购销业务、重大工程项目承揽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风险需完善内控体系,每年进行监督评价

8号文中要求中央企业在对外投资、招标采购、购销业务、金融业务、工程项目承揽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业务流程梳理,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并对每年新发生的大额资金运作、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购销业务、重大工程项目承揽、高风险金融业务,以及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的子企业要实现当年集团监督评价全覆盖。

按照通知要求,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风险管控上,我们建议:

(1)在制度层面明确大额资金运作、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购销业务、重大工程项目承揽、高风险金融业务、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的定义和标准;

(2)通过专项检查、内控自评、监督评价等多种方式对高风险领域和重要领域加强管控。


三、针对境外企业的特别要求

随着中央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中央企业境外风险防范工作越来越受重视。从307号文、299号文到8号文,国资委对境外企业的管理要求日益精细。对境外企业除要符合内控建设及监督的整体要求外,又从关键人员及问责、重要业务领域、重大风险等做出更加具体的要求。8号文首次提出协调监督检查活动以“提高境外内控监督评价效能”。“境外工程承揽"纳入重要领域、监督评价环节强调“重要岗位人员境外居留权和国籍”、及重大风险防控领域的“被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机构制裁或调查风险等事项"等都是8号文明确要求重视的领域。

除常态的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外,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境外企业风险管控:

(1)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内控制度缺陷梳理评估,重点关注大额资金、重大投资、工程项目承揽重要业务领域制度流程缺失内容,查缺补漏,确保重要领域的业务流程合规,风险可控;

(2)加强对境外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定重要岗位人员境外居留权和国籍检查,及时发现违规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国籍的情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或造成不良影响。


四、内控工作做出亮点可遵循的思路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并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战略。设计和有效运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对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可或缺的同时,其价值的衡量并不容易,尤其是从投入产出比或成本效益的角度考虑。毋庸置疑无论是企业本身还是监管部门都不希望看到内控体系“影响业务发展”、"形式主义"等诟病。国资委也要求在内控体系年度总结报告中总结内控工作亮点,重点从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典型经验及重大风险防范化解的典型案例角度出发。以下几个方面是我们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些思路,希望能为企业在计划与落实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中发掘亮点提供参考。


1. 与公司的战略及绩效挂钩的内控体系

内控体系要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就必须体现与企业战略及围绕战略目标分解而来的企业绩效指标的紧密联系。首先在战略和绩效目标的制定和更新过程中就要充分识别风险及可行的应对及控制措施。其次内控体系的设计和执行要基于战略和绩效目标、分解的目标和指标,在不同层次识别目标实现的风险并设计和执行有效的控制。最后控制的评估要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情况及绩效达成情况的评估建立起联系以做到相互印证、平衡考虑。

2. 公司治理层、管理层、各级员工全员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内控体系

一个有效的内控体系必须即是全员参与又有明确分工的体系。内控不能只是“内控部”或内审部的工作、不能只是领导的工作、更不能只是员工的工作。企业的不同层级、不同业务、不同环节、不同领域的控制设计、执行、监督、评价、整改完善等都应该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无断点的顺畅交接。


3. 与绩效考核、薪酬、岗位升迁、问责机制挂钩

任何工作确保被重视和执行的保障之一是考核与问责,以及与薪酬升迁挂钩,内控工作也不例外。内控工作考核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如何有效区分过程与结果的衡量与平衡、缺陷与问题的重要程度判断标准、奖惩的联系指标等。一个既能鼓励持续自我发现并改进缺陷,同时也有效惩戒问题及风险损失的奖惩机制需要从内控工作本身的特点、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及业绩目标等不同角度综合分析决定。

4. 风控的第一责任与风险、内控、合规、审计、纪检等职能的有效分工与协同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风控工作不是风控职能的工作,而是应该每一个层级、每一个岗位的内在的责任。围绕工作目标及职责的相关风险的识别和有效的风险应对及控制措施永远是相关业务条线、岗位的第一责任,无论是否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或内控措施。其次,风险、内控、合规、审计、纪检等职能有各自不同的职能定位的同时,更需要在企业的整体目标前提下各自不缺位、不越位,并发挥不同防线及职能之间的协同效应。

5. 任何控制措施都是有针对性的防范某项风险、并最终保障相关目标的实现

到底什么是控制?在实践中往往很多企业甚至咨询顾问都错把“审批”、"签字"本身当控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没有针对性的层层审批、人人签字不但不能控制相关风险,反而容易在拖延办事效率的同时背离目标、忽视风险、模糊责任。控制是为了确保组织内各项计划和目标去完成而进行的纠偏和监督的过程。每项控制措施、每一个控制点的设计都应该以相关目标为前提,分析可能产生偏差的场景及可能性,有的放矢的设计和执行相关控制。

6. 建立内部控制设计标准化体系及良好实践案例库,将持续的风险识别、控制的执行、异常事件的监控融入日常工作、嵌入信息系统

中央企业都有专门职能部门或机构统筹内控体系工作,应该避免的一个误区是认为建立一本厚厚的“内控手册”、统筹并准备了各种风控报告就是履行了内控统筹管理工作。这样做的结果只会是“内控工作不出内控部”、“内控就是内控部的工作”、“内控手册与日常管理制度及执行两张皮”,等等诸多问题。中央企业内部体系统筹管理的意义之一在于可以集中优势资源在集团层面建立起统一的标准体系及不同业务板块的落地指导、优秀实践的持续总结推广,建立起一个内控工作主要由“一线”担当并融入各个层级及岗位的职责分工、计划与考核、制度流程、操作规范、日常监督与指导,并结合信息化规划和实施持续推进内控的自动化。针对关键控制点,无论是制度规范还是系统自动或辅助实现,都要能够达到可规范执行、可回溯、可检查、可问责。

7. 举一反三、亡羊补牢,建立化问题为机遇的运行机制

除内控评价或内控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需要针对控制的设计进行整改外,损失事件、日常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内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等也都应该进行根源分析,作为内部控制体系持续完善的机遇。作为一个规模大、业务广、跨地区经营的央企来说,针对重大问题发现也要检视类似环节、类似业务是否也有类似问题或隐患,持续夯实内控体系的完善性。

8.充分合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内控的效率效果

科技手段的利用既可以提高内控的效率,又能保障控制的刚性约束。信息技术工具的有效利用也能做到某些领域的早预警、早干预、甚至自动干预。同时也不能盲目崇拜各种“高大上”的科技术语而花了钱却中看不中用。任何信息化投资首先要做好业务需求分析,然后在高阶系统规划及实施线路图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业务需求要明确回答清楚具体要解决风控工作中具体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标、产生什么效果,需要哪些功能。投资决策分析则要回答清楚一次性投入及后续投入、建成后的使用率、使用后的回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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